第十条

有效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