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