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对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后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

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