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提出法规案的国家机关和部门应当对法规草案中重大问题的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制定该法规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