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