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等多种形式,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