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并根据内容选择采用若干规定、规定、实施办法、条例等适当的立法体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