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为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推动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比照经济特区法规,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出变通规定,在浦东新区实施。
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应当建立市委领导的统筹协调机制,立足在浦东全域打造特殊经济功能区的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注重发挥创新和变通作用,引领带动全市相关领域改革发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