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