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