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