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