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