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印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参加有关的调查研究活动和法规草案解读,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