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