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下列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请,在市长缺位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长的提请,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