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其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撤销或者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