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和改变名称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命该部门的局长或者主任,改变名称的部门需免去原局长或者主任的职务。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合并或者不再列为政府组成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该部门的局长或者主任不再办理免职手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