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