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