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法规通过后,法规文本以及发布的公告、草案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网站和《北京日报》等媒体上刊登。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