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