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