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