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渔业船舶的安全事故防范和救助第五十四条有效渔业船舶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船籍港,及时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的,还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