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渔业船舶的海难救助,保障救助工作正常开展。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抢险救助体系,制定抢险救助预案,加强统一指挥,整合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通信、船舶救助等设备,建立救助信息网络,加强陆海协同和跨地区协调联动,提升海上抢险救助能力。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