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六章 渔业船舶的安全事故防范和救助第五十二条有效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渔业船舶的海难救助,保障救助工作正常开展。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上抢险救助体系,制定抢险救助预案,加强统一指挥,整合救援力量,配备必要的通信、船舶救助等设备,建立救助信息网络,加强陆海协同和跨地区协调联动,提升海上抢险救助能力。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