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和购置第十一条有效制造、改造、购置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禁止为未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单位和个人制造、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禁止不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确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