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制造、改造、购置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禁止为未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单位和个人制造、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禁止不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确定的内容制造、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