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