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血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