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血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