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每年十月为无偿献血宣传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血站应当在宣传月集中开展献血宣传,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献血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