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将地方性法规制度的科学性、规定的可操作性、执行的有效性等评估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之日起九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中,发现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和完善的,应当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