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所列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

(四)法律规定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的。

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方性法规。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