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七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