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