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省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