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道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加强机动车的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