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道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加强机动车的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