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九条有效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二)医院、学校、图书馆、机关、疗养院、幼儿园、老年公寓、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四)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