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

(二)医院、学校、图书馆、机关、疗养院、幼儿园、老年公寓、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