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毁坏、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举报人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