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二)违法扣留管理相对人的物品的;(三)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四)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五)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