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道路排泄污水或者堆放垃圾。

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应当及时清除。

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作业产生的污物,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运,并负责清洗被污染的路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