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画廊、橱窗、招牌、指示牌等设施的规格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证安全、牢固,并保持其外形整洁、美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自治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共场所设施的标志、招牌、户外广告牌应当内容文明健康,语言文字规范,外形美观整洁,设置保证安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