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前款所称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