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环境卫生设施。鼓励临街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向社会开放其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经常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和经营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