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第四章 加强区域交流协作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区加强与东部沿海地区交流合作,聚焦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利用沪蒙、苏蒙、粤蒙等战略合作平台,推动全方位互联互通,吸引集聚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要素,以合作促开放,积极承接先进产业转移,探索飞地经济等利益共享模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