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第三章 发展泛口岸经济第二十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创新发展口岸边民互市贸易区,扩大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范围和规模,推进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引导互市贸易向加工、投资、贸易一体化方向发展。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