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海关、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国家物流枢纽,建好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探索发展枢纽经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国际贸易和保税加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