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