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监管方式,按照无事不扰、无据不查的原则实施监督检查,提升执法效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