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7月3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