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

有效

有立法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立法修法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