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八十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制,定期对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草原资源系统、森林资源系统、河湖湿地生态系统等进行监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开自然资源调查、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执法管理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并将信息汇聚到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