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区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有力有序开展地下水超采(超载)区域综合治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