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第二章 生态保护修复/第四节 农田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使用后的废弃农药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农用薄膜予以回收,及时交至回收点,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相应的废弃物回收点,定期集中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