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使用后的废弃农药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农用薄膜予以回收,及时交至回收点,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者焚烧。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相应的废弃物回收点,定期集中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